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本行得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在未設分行地點,並得委託其他公營銀行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之辦法,由本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