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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年09月30日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新聞稿

因應米塔颱風來襲之退票從寬處理措施

一、本(108)年9月30日受米塔颱風影響,部分地區停止上班,為顧及支票存款戶資金調度受到影響,有關存款不足退票紀錄,依據本所訂定之「台灣票據交換所因應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項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須知」、「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與「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規定,從寬處理如下:


(一)凡支票存款戶於9月30日、10月1日所發生之存款不足退票,若分別於次一個營業日,經重提付訖[1]、清償贖回[2]或提存備付[3]申請註記[4]者,一律不列紀錄,並免收手續費。惟支票存款戶於原退票據重提付訖前提取備付款者,則該退票將會再列入紀錄。


(二)支票存款戶因本次颱風遭受災害,致影響其票款清償能力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重大災害之註記,經辦妥註記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所發生之存款不足退票,在此期間暫不因各該退票達三張而通報為拒絶往來戶,且於該期間內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其退票紀錄不對外提供查詢。


二、如9月30日以後仍受颱風影響,致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將比照上述因應措施辦理。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處退票業務科  電話:23922111分機612


[1]重提付訖:指持票人重新提示原退票據,並於支票存款戶之支存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

[2]清償贖回:指支票存款戶向持票人以清償票款等方式贖回票據及退票理由單。

[3]提存備付:指支票存款戶於退票後申請將票款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

[4]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重提付訖、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本所予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