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信管理業務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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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 中央銀行業務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台北市票據交換所九十年一月

前 言 我國自實施票據交換制度以來,提示之票據,如因存款不足等理由予以退票,即由票據交換所列入紀錄;又支票存款戶如票據信用顯著不良,即由金融業者予以拒絕往來。此種票據信用管理制度,早期係由參與票據交換之金融業者相關之同業公會訂定自律公約,並由票據交換所訂定章程,付諸實施。

其後,為求規範更為明確,並利於行政上之管理,一方面由財政部於其主管之「銀行業及信用合作社甲種活期存款戶處理準則」,就金融業者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應注意事項加以規定。該項處理準則迭經修正後,即為現今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另一方面由中央銀行於其主管之「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及「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等行政命令,就票據交換所及各參加票據交換行庫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應行遵守事項,加以規定。施行迄今,已歷三、四十年之久。

近兩年來,為因應金融自由化的趨勢,以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中央銀行邀集產、官、學界組成「改進票信管理制度」業務改革小組,共同研商推動票信管理新制度,希望在法規鬆綁的過程中,建立更為健全的票據流通環境。

新的票信管理制度係由中央銀行依照「改進票信管理制度」業務改革小組研商之結果規劃而成。除對於票據交換所之管理,仍由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等相關法令加以管理外,票信管理制度原則上不以公權力介入,而由中央銀行以行政指導之方式,輔導票據交換所、金融業者及支票存款戶加以推行。中央銀行處理之步驟如下:

一、 研訂票據交換所與金融業者間之「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範本草案」及金融業者與支票存款戶間之「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範本草案」,就中央銀行以行政指導方式推行退票及拒絕往來新制與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有無不符,函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意見。經公平會審查結果,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九)公壹字第8913191-003號函復央行,認為尚無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虞,應不受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制規範。

二、 將上述研訂之二約定書範本草案,就其內容與消費者保護法有無不符一節,函徵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意見。經消保會審查會審查竣事、修正通過,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01457號函復央行。

三、 將上述核定之二約定書範本函送票據交換所及各金融業者,輔導其配合辦理。

四、會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及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印製「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宣導小冊八十萬冊,發放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郵局各支局及各地票據交換所。並將宣導小冊內容張貼於央行及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網站,供各界上網查閱。希望金融業者、工商企業及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新制之內容。

壹:票信管理新制名詞定義參見附錄一「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範本第一條
貳:票信管理新制及其應注意事項
  • 一問:何謂票信管理新制?
    票信管理新制為票信管理之依據及內涵均與舊制有所不同之管理制度。其要旨如下:

    1.票信管理新制之依據係存戶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此點有別於舊制之以行政命令加以規定。

    2.票信管理新制之重要內涵,係由票據交換所將存戶的退票紀錄等票據信用實況,以多種管道提供各方面查詢。因重在提供存戶票信實況,舊制於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可以註銷退票紀錄之作法不再採用,而以註記制度予以取代。
  • 二問:票信管理新制之內容與舊制有何不同?
    1.退票紀錄及註銷(註記) 新制 (1)退票後三年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均可由票據交換所「註記」其日期,但不註銷其紀錄。

    (2)「註記」資料,可提供查詢。
    舊制 (1)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註銷」其紀錄。

    (2)已「註銷」之退票紀錄(俗稱退補紀錄),不提供查詢。
    3.票信查詢方式與內容 新制 (1)查詢方式:以書面、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查詢。

    (2)查詢內容:書面與網際網路查詢,除提供被查詢者三年內全部列管的退票相關資料外,也提供清償贖回註記及退票的明細資料;但電話語音查詢則祇提供被查詢者有無拒絕往來,以及最近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與清償註記的張數。
    舊制 (1)查詢方式:書面查詢。

    (2)查詢內容:提供有無拒絕往來及一年內未經註銷退票張數的一般查詢,或除提供前項資料外,另包括被查詢者關係戶資料的開戶徵信查詢。
  • 三問:何時開始實施新制?
    新制預定自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但其前置作業包括存戶與往來金融業者間之約定事宜,則須於新制實施日期前完成。
  • 四問:配合新制實施,存戶須注意那些事項,以保權益?
    1.須於接獲往來金融業者通知其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之後,詳閱該補充條款內容,並於要求之期間(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回復,以避免逾期被終止原來支票存款往來契約。

    2.簽發票據須注意帳戶內有無足額存款,以避免發生退票,影響票信。因新制實施後,退票紀錄只能註記,不能註銷。

    3.萬一發生退票,其後有清償贖回等涉及票信之事實,須申請往來金融業者轉請票據交換所註記,以表明票信狀況有改善。
  • 五問:配合新制實施,執票人須注意那些事項,以保權益?
    執票人或即將收受票據之人,宜儘量利用票據交換所提供之資訊,以書面、網際網路或語音查詢發票人之票信資料,以保權益。
  • 六問:配合新制實施,金融業者須注意那些事項,以服務客戶?
    1.於新制實施之前,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應於與票據交換所簽訂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通知存戶,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乙事。

    2.由於新制係以存戶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為主要依據之一,因此,金融業者於辦理上述通知時,應檢附該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並儘量利用各種機會,善用各種方法,本服務客戶之熱忱,輔導存戶完成確認該補充條款之工作,包括:

    (1)解說補充條款之要旨。

    (2)給予存戶五天以上之審閱期間。

    (3)存戶確認時,須於該補充條款簽署。

    3.新制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之後,對於申請支票存款往來之新開戶者,應輔導其同時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及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附錄一「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範本下載 附錄二「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範本下載 附錄三「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下載 附錄四「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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