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簡介

首頁本所簡介業務

業務

本所辦理之業務,主要為下列8種: 一、票據提示交換、退票交換與結算 二、退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撤銷付款委託申請書等資料建檔 三、支票存款戶開戶基本資料建檔 四、票據信用資料維護與管理 五、票據信用資料查詢服務 六、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 七、金融業者託收票據處理業務 八、金融業代收系統處理業務
茲將上述業務,分述如下:

一、票據提示交換、退票交換與結算

(一)票據提示交換與結算:

台北地區之票據提示交換,於74年1月4日起由人工作業改為電腦作業,即採用「磁性墨水字體辨識」(Magnetic Ink Character Recognition,簡稱MICR)技術,依據票據下方以磁性墨水鍵印之票據資料,自動化處理票據交換與結算。台中地區與高雄地區分別於83年與86年間相繼採用MICR技術處理交換票據。

本所改制後,即規劃以台北總所、台中市分所與高雄市分所為北、中、南3個電腦交換作業中心,自92年10月起,陸續將3中心各鄰近分所之交換票據納入電腦作業:

北部作業中心─處理台北總所及桃園市、新竹市、宜蘭縣等3分所之交換票據。

中部作業中心─處理台中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市等5分所之交換票據。

南部作業中心─處理高雄市、屏東縣及台南市等3分所交換票據。

票據提示交換電腦作業流程圖

目前僅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等3個分所之票據提示交換仍採用人工作業方式。該3分所之交換單位各派其交換員將提示之票據分類整理後,連同「交換票據提出通知單」一併送交提回行,並填具「票據交換結算表」送所屬票據交換分所辦理結算,各分所再總結各交換單位之票據交換差額,送當地臺灣銀行辦理清算。

截至104年1月31日止,全台灣地區參加票據交換之金融業者共270家,分支機構達3983個單位。

(二)票據退票交換與結算:

早期台灣地區各縣市票據交換所退票交換均採人工方式辦理,每一交換單位依規定時程派員至交換所參與作業。88年7月1日起,為提昇工作效率及促進交換作業全面電腦化,先於台北地區實施「退票交換結算電腦作業」,將人工辦理之退票交換,改採網路傳輸退票資料之方式辦理結算,實體退票則由各退票銀行按原提示行分類,直接投入設置於當地交換所之提示行保管箱,再由各提示行自行取回。

因實施成效良好,台中市、高雄市兩地區於91年4月17日同時跟進,桃園市、新竹市及台南市等地區亦於同年8月1日辦理,台灣西部地區其他各分所於92年9月1日納入此作業系統,東部地區宜蘭縣分所則於95年7月18日納入此系統。目前僅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等3個分所之退票交換仍採人工作業。

退票交換作業流程圖


(三)票據提示交換差額與退票交換差額之清算

為方便金融業者資金集中調度,自91年7月1日起,台中市分所與高雄市分所之票據交換差額,利用交換結算網路傳送台北總所,與總所之交換差額合併後,送中央銀行辦理清算。目前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及退票交換電腦結算之總、分所,其票據交換差額與退票交換差額均集中送中央銀行辦理清算,至人工交換地區,則均送當地臺灣銀行辦理清算。

二、退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撤銷付款委託申請書等資料建檔

中央銀行為健全台灣地區票據退票資料徵信制度,加強服務工商企業及社會大眾,於74年間推動「台灣地區退票資料電腦建檔查詢作業計劃」,責由本所前身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彙集全台灣地區發票人之退票資料(包括存款不足、簽章不符、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擔當付款人及拒絕往來等資料),於本所電腦中心建立「全國性拒絕往來戶及退票資料庫」,並自76年11月6日起,利用電腦連線作業,全面開放工商企業及社會大眾查詢。

本所自90年7月1日實施票信管理新制以來,為增加票信資料內涵,同時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申請書之資料予以建檔,並開放查詢。
三、支票存款戶開戶基本資料建檔

為維護執票人權益,並建立良好之票據流通環境,本所於84年11月開始,籌建台灣地區支票存款戶(包括新臺幣帳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即OBU》外幣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檔,俾社會大眾得以所持票據之付款金融代號及支票存款帳號查得發票人之開戶戶數及退票資料。

該項查詢業務自87年9月起開辦。

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所業務規章「台灣票據交換所建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作業要點」。
四、票據信用資料維護與管理

本項業務包括:

(一)退票資料、開戶基本資料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撤銷付款委託申請書等資料之更新。


(二)退票紀錄清償註記申請案件之審核與建檔。


(三)拒絕往來戶及終止擔當付款委託戶之通報。


退票紀錄清償註記作業流程圖



五、票據信用資料查詢服務

(一)查詢種類

第一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3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二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3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退票明細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三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1年內有無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


(以下兩類限金融業者查詢)


甲 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3年內新臺幣50萬元(含)以上之退票總張數、總金額、退票明細及其他相關資訊。


乙 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3年內最近3筆新臺幣50萬元(含)以上之退票明細及其他相關資訊。


前列第一類至第三類查詢之查覆內容,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或拒絕往來提前解除滿6個月(含)以上者,不予提供。甲類及乙類查詢之查覆內容,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滿6個月(含)以上者,不予提供。


(二)查詢方式


1.書面查詢:向本所總所、各分所或與本所連線之銀行申請。本所總所及各分所均設有查詢服務櫃檯,專門受理查詢申請。


  服務時間:營業日之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中午不休息。


2.網路查詢:直接以網際網路連結本所網站辦理。


3.語音查詢:撥打本所專線電話辦理。代表號為:02-23910379。


4.媒體查詢:大量查詢案件,可以媒體方式(如磁片或電子檔案)向本所申請,以免逐件填寫查詢申請單之麻煩。
 

六、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

隨著資訊及通訊技術之精進發展,支付工具已邁向多元化。為提昇全國支付系統效率,本所於91年6月7日起開辦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Automated Clearing House,以下簡稱ACH)。

本項業務係以電子批次作業方式處理,由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委託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代向繳款戶收取款項,或代將款項給付收款戶之機制。各種代收業務或代付業務之資料均透過本所交換結算網路進行轉帳與結算,其最終差額送中央銀行辦理清算。

代收業務項目:代收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網路電話通訊費、信用卡簽帳款、學雜費......等。(ACH代收業務)

代付業務項目:代付員工薪資、現金股利、保險金額、老人年金......等。(ACH代付業務)

本所辦理本項業務之優點為:

(一)跨行結算經驗豐富,業務規章明確完備。


(二)採用定時淨額清算,節省銀行營運資金。


(三)結算網路四通八達,台澎金馬無遠弗屆。


(四)交換網路安全快速,收付雙方信任滿意。


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所網頁「ACH 代收代付」說明。
 

七、金融機構託收票據處理業務

為促進支付系統效率,確保金融業者託收偏遠地區金融業者付款票據票款之作業順利,自96年1月起,凡參加本所總所及各分所票據交換之單位,均可將未參加票據交換或票據交換採人工作業地區(即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融業者付款之票據,委託本所代為寄送並收取票款。

經本所代收票款成功之票據,將透過本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系統(即ACH),由本所將票款轉入委託機構;未成功之票據,則由退票行(即付款行)寄回本所轉送委託之金融業者。

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所業務規章「台灣票據交換所辦理金融業者託收票據作業要點」。
八、金融業代收系統處理業務

本業務所稱「金融業代收系統」(Financial Collection System,簡稱FCS),係指繳費者持繳費單、現金至金融機構櫃檯繳費,或透過金融機構所提供之網路銀行或語音系統等電子化方式繳費之作業系統。本所為提昇金融業者此項代收作業之效率,自99年10月4日起,提供所有金融業者均可參與辦理此項業務之作業平台,除可降低金融業者建置系統及後續維運之成本外,並可簡化業者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自家費用須逐家簽約之繁瑣手續,委託辦理之業者僅須透過1家發動銀行,即可完成資金解繳、檔案交換及報表傳送之作業。

有關詳情請參閱本所網頁「FCS金融業代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