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信查詢服務

首頁票信查詢服務查詢應注意事項

查詢應注意事項


一、查詢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之票據信用資料時,應以查詢其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二、查詢公司戶或其他法人之票據信用資料:


      (一)查詢申請單填載之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若與本所檔案中所建立者不同,其查覆單之負責人戶號欄位即留空白不予列印。


      (二)查詢申請單未填載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其查覆單之負責人戶號欄位以本所檔案中所建立新任負責人戶號列印。


三、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依個人戶方式查詢,即可查覆兩者合併資料。


四、個別公司戶或其他法人戶、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戶(或其他法人)與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係分開計算,查詢時應逐戶分別申請辦理。


五、申請人對於本所出具之查覆文件及電子媒體資料,不得為竄改、複製、發布或其他不當使用,以確保查詢資料之正確性。


六、網際網路查詢之查覆內容與書面查詢者同。但經由資訊服務業者提供之書面資料及網際網路查詢下載列印之資料,僅供申請人參考,不得作為證明等其他用途。


七、本所發行之查詢卡,面額分為新台幣伍佰元及壹仟元,於本所及指定地點出售。


查詢卡自第一次使用日起二年內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後,可補差額換購新卡或至本所辦理餘額退費。


查詢卡若遺失,不得申請補發及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