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電子票據登錄資料查詢,依據「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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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電子票據關係人(指發票人、執票人、背書人及執行退回交易人,以下簡稱查詢人)查詢電子票據登錄資料時,應憑使用於電子票據業務之電子憑證,進入本所網站( www.twnch.org.tw ),依本所網頁說明之程序辦理。
電子票據之付款行及託收行查詢,應另依照本所訂定之「電子票據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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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電子票據登錄資料查詢依查詢人身分之不同,分為發票人查詢、執票人查詢、背書人查詢及執行退回交易人查詢四大類。
發票人查詢及執票人查詢可依查覆方式之不同,分為即時查覆及批次查覆兩種。背書人查詢及執行退回交易人查詢,則僅提供即時查覆。
申請即時查覆者可即時於線上查得回覆資料。但查覆資料超過一百筆者,即改為批次查覆。申請批次查覆者,本所則以電子郵件於次一營業日,查覆整批彙整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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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電子票據登錄資料查詢,其查覆之資料,包括票據種類、票據號碼、票載發票日、到期日、付款行名稱及代號、發票人帳號、金額及票況。但查詢單一票號之電子票據者,可查得該電子票據之正面及各相關登錄資料。
前項所稱票況,係指簽發、撤銷付款委託、取消撤銷付款委託、轉讓、託收、融資、取消融資、退回、撤票、提示、付訖、退票、強制執行、作廢、退票後退回發票人及退票後轉讓發票人等票據登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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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發票人查詢,係指發票人依其所簽發之電子票據,選擇即時或批次查覆方式,就下列選項,擇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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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即時查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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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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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回溯一年內到期未兌付(含退票)之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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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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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至指定未來一至七日內到期之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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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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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回溯一年內及自查詢日起至指定未來一至七日內,到期未兌付(含退票)之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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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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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單一票號之電子票據。查覆該張電子票據撤銷付款委託、取消撤銷付款委託及退票等登錄資料。該張電子票據於退回發票人、作廢、兌付及退票後退回或轉讓發票人後,可查覆該張電子票據所有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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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批次查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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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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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回溯一年內到期之已兌付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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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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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回溯三年內到期未兌付(含退票)之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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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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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至指定未來一至三個月內到期之電子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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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執票人查詢:係指執票人依其所收受之電子票據,選擇即時或批次查覆方式,就下列選項,擇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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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即時查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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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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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回溯三天內登錄之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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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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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回溯一年內到期,經其存入託收(含融資)且未提示之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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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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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回溯一年內到期,未存入託收之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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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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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至指定未來一至七日內到期之已存入託收(含融資)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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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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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至指定未來一至七日內到期之未存入託收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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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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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單一票號之電子票據。查覆該張電子票據有關背書轉讓、存入託收、退回、作廢、融資、取消融資、撤銷付款委託、取消撤銷付款委託、提示交換、退票、撤票等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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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批次查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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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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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回溯三年內到期且未兌付(含退票)之電子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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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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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詢日起至未來七年內到期之電子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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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背書人查詢:係指背書人依其所背書轉讓之電子票據,就下列二種選項,擇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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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查詢日起回溯一年內到期,經其背書轉讓未經提示付訖之電子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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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指定單一票號之電子票據。查覆該張電子票據該背書人之所有前手及其轉讓直接後手之登錄資料。該張電子票據有退票、作廢、兌付、退票後退回或轉讓發票人之情事者,可併予查覆各該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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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執行退回交易人查詢:係指電子票據執票人因拒絕收受該張電子票據,或該張電子票據退票後經發票人清償票款而執行退回交易,依其所退回之電子票據,就下列二種需求,擇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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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查詢日起回溯一年內,經其退回之電子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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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指定單一票號之電子票據。查覆該張電子票據執行退回交易人及其所有前手之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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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即時查覆之資料在一百筆內者,可由本所網站列印電子票據登錄資料;超過一百筆及批次查覆者,本所提供檔案下載功能。經由本所網站列印或下載之電子票據登錄資料,僅供參考。
查詢人就其查覆資料,得另申請登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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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本所查覆之電子票據登錄資料,以票據關係人所持電子憑證之使用者識別碼為歸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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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本所提供之查詢及申請登錄證明,其收費標準另訂,並於報請中央銀行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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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查詢及申請登錄證明之收費方式,採按月寄發查詢及申請登錄證明之明細帳單予查詢人,並依查詢人於電子票據往來約定書所指定之扣款帳號,循媒體交換(ACH)管道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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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查詢人欠繳查詢或申請登錄證明手續費逾三個月以上者,本所即暫停該查詢或申請登錄證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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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本須知經洽商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陳報中央銀行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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