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分區交換集中清算」業務,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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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要點所稱「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係指本所總所、台中市分所及高雄市分所等三票據交換電腦作業中心(以下簡稱作業中心),辦理轄屬分所之交換單位票據交換,其應收應付交換差額則由總所集中彙整後,報請中央銀行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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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之交換作業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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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提示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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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作業中心依據「票據交換電腦作業手冊」之規定,處理其轄屬分所之提示票據,經結算核符後,將結算資料傳送總所彙整。
交換票據之明細電子資料留存各作業中心,提供各交換單位總行下載提回。交換票據由作業中心轄屬分所之交換單位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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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退票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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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退票交換電腦作業手冊」之規定,由各作業中心轄屬分所之交換單位,將退票交換之明細電子資料傳送其總行彙總後傳送本所總所。總所彙整並依作業中心別辦理結算後,將相關退票電子資料提供各分所及各交換單位總行下載提回;退票票據由退票行投入原提示行保管箱或交由作業中心送至其轄屬分所,由原提示行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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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之清算作業時程及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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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提示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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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作業中心應於票據交換日上午九時以前,將提示交換結算資料傳送總所,經總所集中彙整後,於票據交換日上午九時報請中央銀行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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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退票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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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換單位總行應於退票交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退票交換之明細電子資料傳送總所,由總所依作業中心別辦理結算,並集中彙整後,於同日下午五時十分報請中央銀行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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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總所因受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影響,致停止上班時,其轄屬分所及其他作業中心之票據交換與清算作業,應依據「台灣票據交換所因應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項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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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本要點經洽商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核備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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