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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定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就委託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乙方)辦理託收票據之寄送、票款之結算作業,約定下列條款,以資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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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甲方委託乙方代收票據,其票據、明細表及其相關電子檔之交付、撤票之申請及取消、退票之提回、票款之入帳等作業,應依照乙方訂定之「台灣票據交換所辦理金融業者託收票據作業要點」、「台灣票據交換所辦理金融業者託收票據作業細則」以及其他相關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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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乙方收受甲方委託代收之票據後,應於次一營業日將該等票據及明細表郵寄付款機構,並於次三營業日經由乙方之媒體交換系統將甲方可兌付票據之應收票款,於媒體交換清算後解付於甲方設於中央銀行之銀行業存款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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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甲方應將有權簽章人員印鑑卡一式6份留存乙方,以供辦理撤票時核對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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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託收票據於甲方送交乙方之過程中喪失時,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收受甲方委託代收之票據後,發生票據喪失或作業疏失等其他情事,造成票據權利人或甲方權益受損時,由乙方負責。乙方郵寄票據過程發生喪失時,除請郵局協尋或賠償外,依現行各銀行發生票據喪失之處理方式,由甲、乙方協助票據權利人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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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甲方委由乙方代收託收票據,應支付手續費毎張新臺幣(下同)26元;如申請撤票,應支付手續費每張50元。前項作業手續費,乙方於每月底併計向甲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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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甲方接獲乙方收款通知後,未按月繳付作業手續費時,乙方得通知甲方限期繳納,若甲方連續兩個月未繳付手續費者,乙方得逕行終止本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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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乙方訂定之作業方式及流程、作業時程、手續費標準修訂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修訂之內容,應於接獲乙方書面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約定,逾期未通知即視同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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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除第六條及第七條之事由外,雙方亦得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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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雙方對因本約定書之簽訂或履行而知悉他方業務、客戶資料或交易等相關資訊,應予保密,不得對外公開或為不正當之使用,並應負責使其員工亦遵守此項保密義務,本約定書終止後本條約定仍繼續有效。違約之一方應對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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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雙方如有任一方違反本約定書之情事,造成他方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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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約定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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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乙方所訂票據交換規約、業務章則以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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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定書人
甲方:
乙方: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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