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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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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促進支付系統效率,確保代收金融業者託收票據作業順利進行,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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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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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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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託收票據:係指金融業者所收客戶存入未參加票據交換或票據交換採人工作業地區(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及東港、潮州地區)之金融業者付款之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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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委託機構:係指參加本所總所或各分所票據交換且與本所簽訂「台灣票據交換所代收金融業者託收票據約定書」(草案如附件)委託本所代收託收票據款項之金融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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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付款機構:係指託收票據之付款金融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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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撤回票據(以下簡稱撤票):係指委託機構申請將其送交本所代收之託收票據,予以撤回之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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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票據提示付款日(以下簡稱T日):係指付款機構依據本所寄達之票據及明細表辦理付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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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ACH代付票款:係指本所替付款機構以媒體交換(ACH)代付方式,將應付票款撥付委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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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及兌付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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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託收票據之提出及兌付時程如下:
委託機構於T-3日當天提出交換票據時間(人工交換地區為退票交換時間)將T日以前(含T日)到期之託收票據送交本所,本所於T-2日將實體票據及明細表郵寄付款機構,付款機構於T日兌付或將應予退票者經由本所退票系統上傳退票資料。
申請撤票之金融業者,應於T-2日中午12時前由其總行按票據交換作業中心、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三分所別,填寫撤票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後傳真本所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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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時程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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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託收票據之清算時程及方式如下:
T+1日下午2時前本所依據T日扣款成功部分,以明細資料替付款機構發動ACH代付票款交易,並將當日交易備份放置於票據交換傳檔主機供付款機構核帳。ACH代付票款交易與當日其他ACH之結算差額,併同票據交換之退票結算差額,在中央銀行辦理清算。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代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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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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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所辦理託收票據或委託機構申請撤票之收費標準,由本所與委託機構協商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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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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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託收票據於委託機構送交本所之過程中發生遺失或滅失時,由委託機構自行負責;經本所收受後發生遺失或滅失時,委託機構應會同本所協助票據權利人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本所應同時檢附託收票據正、反面影本,具函寄送付款機構憑以付款或辦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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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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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本所為辦理託收票據業務需要,得與參加金融業者共同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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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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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本所辦理託收票據業務需要,除依本要點規定外,悉依本所票據交換相關規約及其他相關業務章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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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及修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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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本要點經洽商本所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核備後,經本所通知各參加單位即生效力;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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