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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規章
 

台灣票據交換所因應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項票據交換
及退票紀錄作業須知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2年7月30日第1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央銀行92年8月21日台央業字第0920035927號函同意備查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4年1月26日第1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94年3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40005836號函同意備查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5年5月23日第2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96年4月13日台央業字第09600059321號函同意備查

一、
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因應發生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時,各項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之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所辦理交換單位所提出之實體票據交換(以下簡稱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之作業方式,分為電腦作業及人工作業二種。
實施電腦作業係以總所、台中市分所及高雄市分所為三個作業中心(以下簡稱作業中心),各別管轄所屬分所之交換區域,轄屬分所之票據皆彙總送至作業中心處理。
實施人工作業之分所,其交換區域係以該分所轄屬之範圍為限。


三、
實施電腦作業者,以各該作業中心是否上班為準,訂定不同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
作業中心與轄屬分所間之作業規定:


1、
作業中心全日上班(含下午提前下班)或僅下午上班



作業中心及轄屬分所當日照常辦理提示交換、退票交換及次一營業日之提示交換。但轄屬分所全日停止上班者,不辦理退票交換及次一營業日之提示交換。


2、
作業中心僅上午上班(含提前下班)



作業中心及轄屬分所當日照常辦理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惟停止受理次一營業日之提示交換。但轄屬分所全日停止上班者,不辦理退票交換。


3、
作業中心全日停止上班



作業中心及轄屬分所,一律停止辦理退票交換及次一營業日之提示交換。已完成當日提示交換分類結算之差額及應提回付款票據,於次一營業日辦理清算與退票手續。


(二)
作業中心與作業中心間之作業規定


1、
總所全日上班(含於十五時之後提前下班)或僅下午上班



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差額照常送請中央銀行辦理清算。但台中市及高雄市任一作業中心僅上、下午上班或提早下班時 ,退票交換作業系統提前於上午十一時啟動,惟仍依正常作業時程辦理結算。


2、
總所於十五時(含)之前下班或僅上午上班



提示交換差額送請中央銀行辦理清算;退票交換差額委託台灣銀行總行辦理集中清算。退票交換作業系統提前於上午十一時啟動,惟仍依正常作業時程辦理結算。


3、
總所全日停止上班



(1)
台中市及高雄市作業中心全日上班或僅上、下午上班




由台中市作業中心提前於上午十一時啟動退票交換作業備援系統,依正常作業時程辦理台中市及高雄市作業中心所屬分所之退票交換結算,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差額在各作業中心當地台灣銀行辦理清算。



(2)
台中市作業中心全日上班或僅上、下午上班,高雄市作業中心全日停止上班




由台中市作業中心提前於上午十一時啟動退票交換作業備援系統,依正常作業時程辦理台中市作業中心所屬分所之退票交換結算,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差額在該作業中心當地台灣銀行辦理清算。



(3)
台中市作業中心全日停止上班,高雄市作業中心全日上班或僅上、下午上班




由總所提前於上午十一時啟動退票交換作業系統,依正常作業時程辦理高雄市作業中心所屬分所之退票交換結算,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差額在該作業中心當地台灣銀行辦理清算。


(三)
交換單位因內部負責上傳退票資料之作業單位停止上班,委託本所代為匯入、匯出退票資料電子檔,辦理退票交換者,應依本所訂定之申請程序辦理。


(四)
作業中心照常辦理退票交換及次一營業日之提示交換時,當日提早下班之交換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
退票電子資料上傳、次一營業日提示票據之投送作業需提前辦理,應退票據當日無法送達時,應先通知提示行,並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投入保管箱。


2、
跨所退票應先將退票票據、退票理由單及提出退票清單傳真至提示行所屬分所,並於次一營業日連同提示票據送達各該作業中心,併次二營業日提回交換票據送交原提示行。


四、
實施人工作業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
全日上班之分所:


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照常辦理。


(二)
僅上午上班之分所:


當日提示交換照常進行。但提示交換差額清算及退票交換則併入次一營業日辦理。


(三)
僅下午上班之分所:


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照常辦理,時間由當地分所自行決定。


(四)
全日停止上班之分所:


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停止辦理。


五、
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照常辦理地區,部分交換單位因故未參加當日提示交換並經本所(總所或分所)核准者,其付款票據不得經由其他交換單位提出。交換單位已提回付款票據後,因故無法參加退票交換,並經本所(總所或分所)核准者,則提示該交換單位之付款票據,應俟次一營業日退票交換作業完成後,始得抵用該票款。
前項未參加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之單位,應由本所(總所或分所)事先公告或通知其他交換單位。


六、
本所辦理電子票據、媒體交換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
總所全日上班或於十五時之後提前下班


1、
電子票據提示交換與退票交換、媒體交換作業照常辦理。


2、
電子票據之提示交換與退票交換照常進行時,存戶入扣帳照常辦理。


3、
媒體交換作業之代收業務,如遇扣款行停止上班時,其代收款項應俟扣款行於次一營業日辦理退件交換作業完成後,始得抵用。總所並應於系統網路上通告停止上班交換單位之名稱及金融機構代號。


(二)
總所僅上午上班或於十五時(含)之前下班


電子票據退票交換及媒體交換提前辦理結算,其差額之清算比照第三點之(二)第2款規定辦理,電子票據次一營業日提示交換依照正常作業時程辦理。


(三)
總所僅下午上班


電子票據提示交換與退票交換、媒體交換作業照常辦理,惟作業時程得酌予延後辦理。


(四)
總所全日停止上班


電子票據提示交換與退票交換、媒體交換作業停止辦理。


七、
凡支票存款戶於部分地區停止辦理票據交換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者,如其退票分別於退票發生次一營業日經重提付訖或由發票人贖回或提存備付款申請註記者,一律不提供退票及清償紀錄,並免收手續費。但支票存款戶於原退票據重提付訖前提取備付款者,應取消提存備付註記,並恢復退票紀錄。
因部分交換單位經本所(總所或分所)核准未參加提示交換及退票交換,致支票存款戶發生退票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八、
各地分所依本須知規定,停止辦理票據交換,應即陳報總所備查,並副知其他分所。


九、
本須知經洽商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