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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規章
 

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處理程序

中央銀行業務局90年6月19日(90)台央業字第020021488號函同意備查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3年7月28日第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93年10月15日台央業字第0930045940號函同意修正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5年8月30日第2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中央銀行95年11月2日台央業字第0950049287號函同意修正

一、

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總所、各分所(以下簡稱總《分》所)為辦理票據交換作業,訂定本處理程序。


二、

金融業者依本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申請成為交換單位,應指定交換員辦理票據交換及退票之結算工作。


三、

本所總(分)所應指派交換總結算員(以下簡稱總結算員)辦理總結算工作。


四、

交換單位提出票據,應於票據正面加蓋「○○銀行提出交換」戳記,其式樣由本所規定。


五、

本所辦理票據交換之作業方式,分為人工作業與電腦作業二種。


六、

票據交換人工作業之方式,辦理如下:

(一)提示交換:

1、

交換單位應將提出之票據依付款交換單位加以分類,並將其應付票據之張數及金額填入「集計試算表」(格式一),然後套寫「交換票據提出通知單」(格式二)及「交換票據對數回單」(格式三),並記載於「票據交換結算表」(格式四)之貸方(複寫二份,一份留底,一份送總結算員備用),連同提出之票據由交換員於規定時間內攜至當地分所,送交付款交換單位之交換員點收。 

前述「交換票據提出通知單」,應由提出交換單位之交換員簽章。

2、

付款交換單位之交換員收到「交換票據提出通知單」時,經核對其票據張數及金額無誤後,即將「交換票據對數回單」加具簽章退還提出交換單位之交換員,再按每一提出交換單位分別填入「票據交換結算表」之借方,然後軋計該交換單位應收或應付差額,加具簽章送總結算員。

3、

總結算員將各交換員提出之「票據交換結算表」核對無誤後,即登記「票據交換總結算簿」(與格式四同),並結算其貸借總數及應收應付交換差額總數無誤,其交換差額即為確定。

4、

每次交換總結算之結果,所有應收交換差額之交換單位應套寫「票據交換差額劃收申請書」(格式五)及「票據交換差額劃收報單」(格式六),由各該交換單位之交換員簽章一併送交總結算員,經總結算員核對簽章,再送由中央銀行或其代理銀行加具有權簽章人員印鑑後,將「票據交換差額劃收報單」交還各該交換單位交換員留存,中央銀行或其代理銀行憑「票據交換差額劃收申請書」將應收交換差額列收各該交換單位存款帳戶。

5、

每次交換總結算之結果,所有應付交換差額之交換單位,應套寫「票據交換差額劃付申請書」(格式七)及「票據交換差額劃付報單」(格式八),由各該交換單位之交換員簽章,一併送交總結算員,經總結算員核對簽章,再送由中央銀行或其代理銀行加具有權簽章人員印鑑後,將「票據交換差額劃付報單」交還各該交換單位交換員留存,中央銀行或其代理銀行憑「票據交換差額劃付申請書」,將應付交換差額列付各該交換單位之存款帳戶。

(二)退票交換:

退票收付結算手續與辦理票據交換同。但所用之「通知單」、「對數回單」、「結算表」、「申請書」、「報單」等,均應加蓋「退票」字樣之戳記,以資識別。


七、

票據交換電腦作業之方式,依本所票據交換電腦作業手冊及退票交換電腦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

交換單位所收交換票據,如有應予拒付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退票手續:

(一)

凡應予拒付之票據(含支票、本票),退票交換單位應填具退票理由單(格式九),第三聯留底,第二聯加貼於所退票據上退還原提出之交換單位,同時將第一聯送交當地之本所總(分)所。但參加退票交換人工作業之交換單位應將第一聯及第四聯送交當地分所。

(二)

凡以「經掛失止付」、「掛失空白票據」或「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退票者,退票之交換單位,除依規定辦理退票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送交當地之本所總(分)所;提出交換單位應填具「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及所退票據正、反面影本送付款交換單位當地之本所總(分)所。

(三)

凡屬櫃台提示之付現票據或當地分支機構存戶以聯行票據(含支票、本票)送由內部轉帳者,發生退票時,應一律依照前述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填用退票理由單,並將各項資料彙送當地之本所總(分)所合併處理。

(四)

交換單位對於應退票據,如因處理疏失,未於當日辦理退票,而該項票款尚未經執票人抵用,經洽提出交換單位同意後,依照第一款規定填具退票理由單於約定日期補辦退票,惟該補退票據除特別約定外,應親送提出交換單位,以利返還執票人。

(五)

交換單位退票時未依規定退還原交換票據,或於補辦退票時未經原提出交換單位同意,經原提出交換單位檢具事證向當地之本所總(分)所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查證屬實者,當地之本所總(分)所得填具「票據交換差額劃收、付申請書」及「票據交換差額劃收、付報單」,送請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代理銀行辦理票據交換差額沖正。

具退票理由單時,應依「退票理由代號表」(附表一)及「退票理由單項目及欄位說明表」(附表二)詳實填列。

前項退票理由單應由本所統一印製並編具號碼。


九、

提示之票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付款交換單位應填具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

(一)存款不足。
(二)存款不足-未簽補充條款戶。
(三)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
(四)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未簽補充條款戶。
(五)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
(六)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未簽補充條款戶。
(七)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八)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
(九)更改發票日期後重行提示存款不足。
(十)更改發票日期後重行提示存款不足-未簽補充條款戶。
(十一)存款不足及終止擔當付款契約。
(十二)存款不足及終止擔當付款契約-未簽補充條款戶。
(十三)發票人簽章不符。
(十四)發票人簽章不符-未簽補充條款戶。
(十五)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十六)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未簽補充條款戶。
(十七)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十八)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未簽補充條款戶。
(十九)金額文字不清。
(二十)發票年月日不全或不明。
(二十一)支票未到票載發票日,本票及匯票未到到期日。
(二十二)支票發行滿一年。
(二十三)記名票據未經受款人背書或受款人背書不全、不符。
(二十四)背書不連續。
(二十五)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經轉讓。
(二十六)票據破損致法定要項不全。
(二十七)票據塗壞。
(二十八)字經擦改。
(二十九)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章。
(三    十)字跡模糊。
(三十一)使用易擦拭或易褪色之筆填寫。
(三十二)保付後字經塗改。
(三十三)畫線支票未由金融業者提示。
(三十四)特別畫線支票未由特定金融業者提示。
(三十五)袛可代收之外埠付款票據。
(三十六)經掛失止付。
(三十七)掛失空白票據。
(三十八)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
(三十九)經法院禁止提示票據。
(四    十)非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或法定機關印發之票據。
(四十一)發票人死亡。
(四十二)未經發票人簽章。
(四十三)發票人簽章不清。
(四十四)記名票據受款人背書不清。
(四十五)終止擔當付款契約。
(四十六)其他依法令之規定應予退票之情形。

前項退票理由單,依下列原則填具:

(一)

第一款至第十二款退票理由者,以該票據無第十五款至第三十五款、第三十七款至第四十四款及第四十六款所列情形為限。

(二)

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或第三十六款退票理由者,以發票人無存款不足之情形者為限。

(三)

第十五款至第三十五款、第三十七款至第四十四款及第四十六款退票理由者,不問發票人有無存款不足之情形。


十、

交換單位提入應付之票據因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或提出之交換票據因下列理由退票者,本所得依「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第二條之規定,分別對提入或提出交換之交換單位予以收取手續費:

(一)金額文字不清。
(二)發票年月日不全或不明。
(三)支票未到發票日,本票及匯票未到到期日。
(四)支票發行滿一年。
(五)記名票據未經受款人背書或受款人背書不全、不符。
(六)背書不連續。
(七)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經轉讓。
(八)票據破損致法定要項不全。
(九)票據塗壞。
(十)字經擦改。
(十一)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章。
(十二)字跡模糊。
(十三)使用易擦拭或易褪色之筆填寫。
(十四)保付後字經塗改。
(十五)畫線支票未由金融業者提示。
(十六)特別畫線支票未由特定金融業者提示。
(十七)袛可代收之外埠付款票據。
(十八)非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或法定機關印發之票據。
(十九)未經發票人簽章。

前項手續費由本所擬訂,報請中央銀行核備。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理由之退票,其退票張數占所提出交換票據之總張數比率超過千分之1.5且退票張數達3張以上者,由本所函請提出行切實改正;若於半年內,經函請改正達三次者,本所即報請中央銀行致函各該總機構轉飭其所屬分支單位予以糾正。


十一、

本所依交換單位所送退票理由單,按交換單位分別登記張數、金額,除按月填列「交換單位票據交換及存款不足毛退票統計表」(格式十)陳報中央銀行外,對應予拒絕往來或終止擔當付款委託契約之支票存款戶並應依「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所將交換票據及退票之張數、金額逐日統計,按月編製「票據交換及存款不足毛退票比較表」(格式十一)及其他經指定之各項統計報表陳報中央銀行。本所「票據交換及存款不足毛退票統計表」(格式十二)並公告於本所網站,提供社會大眾查閱。


十三、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處理程序經洽商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退票理由代號表

代號

退票理由

代號

退票理由

01

存款不足

21

記名票據未經受款人背書或受款人背書不全、不符

02

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

22

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經轉讓

03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

23

記名票據受款人背書不清

04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24

支票未到票載發票日,本票及匯票未到到期日

05

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

25

支票發行滿一年

06

更改發票日期後重行提示存款不足

26

未經發票人簽章

07

存款不足及終止擔當付款契約

27

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章

11

發票人簽章不符

28

字經擦改

12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29

金額文字不清

13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30

經掛失止付

 

 

31

掛失空白票據

51

存款不足─未簽補充條款戶

32

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

52

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未簽補充條款戶

33

終止擔當付款契約

53

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未簽補充條款戶

34

拒絕往來戶(轉入『其他應付款』之餘額足敷)

56

更改發票日期後重行提示存款不足─未簽補充條款戶

 

 

57

存款不足及終止擔當付款契約─未簽補充條款戶

91

MICR交換差額沖帳

61

發票人簽章不符─未簽補充條款戶

92

退票交換差額沖帳

62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未簽補充條款戶

93

實體票未收妥

63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未簽補充條款戶

99

其他(應記載具體退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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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退票理由單項目及欄位說明表

  

 欄 位

      

    

 欄 位

      

*帳號

 九位

不足九位前面補0。

*理由單號碼

   八位

 

*票據種類

 二位

採用MICR票據交換制度之代碼。

  戶名

中﹙英)文

 

*票據號碼

七位

不含字軌,不足七位前面補0。

法人負責人姓名

中(英)文

 

*票面金額

十五位

以實際金額列印(傳送電子資料時不足位數前面補0)

*身份證統一編號

   十位

無中華民國身份證統一編號者,以其護照上所載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護照內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十位編製。

支票發票日

 (本票到期日)

 八位

民國年四位,月、日各二位,不足位數前面補0。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八位

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行號、團體、機關以稅捐稽徵機關扣繳所得稅賦編之稅籍號碼編製。

*退票類型

 一位

1.交換退票2.非交換退票 3.交換重提4.非交換重提5.託收票據退票6.託收票據重提退票。

*組織型態

   一位

分為1.個人戶2.獨資戶3.合夥戶4.公司戶5.其他7.聯名戶。

*退票日

 八位

民國年四位,月、日各二位,不足位數前面補0。

*出生年月日

   八位

民國年四位,月、日各二位,民國前出生者第一位以代號1加註,民國後出生者第一位以代號0加註,不足位數前面補0。

提示行名稱

中文

 

  地址

 中文

行號、團體、機關及公司等法人組

*提示行代號

 九位

前二位為交換所代號,後七位為金融機構代號。

 

 

織,請填寫登記證照所載地址。

*退票理由代號

 二位

存款不足或其他應退理由(另編代號表)。

*退票行代號

   九位

前二位為交換所代號,後七位為金融機構代號。

  退票理由

中文

 

退票行簽章:

 

 

 

註:一、*記號為傳送交換所電子資料項目。

  二、退票類型5、6託收票據退票,係指票據經交換所託收系統提示後之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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