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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目的) |
| 一、 |
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Automated Clearing House,以下簡稱ACH),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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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釋義) |
| 二、 |
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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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ACH:係指金融機構對於客戶申請辦理代收或代付案件之跨行轉帳交易,以網路傳輸或錄製媒體等方式,將轉帳資料傳送本所分類、結算後,送交中央銀行清算之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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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代收案件:係指金融機構應客戶之申請,代為向委繳戶收取款項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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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代付案件:係指金融機構應客戶之申請,代為向受款戶支付款項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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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委繳戶:係指委託參加單位代為扣款(繳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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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受款戶:係指委託參加單位代為入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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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參加單位:係指參加ACH之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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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連線單位:係指與本所電腦網路連線或透過其電腦共用中心與本所電腦網路連線之參加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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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非連線單位:係指未與本所電腦網路連線之參加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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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提示交換:係指參加單位提出代收或代付案件之ACH資料,經本所分類、結算後,由其他參加單位提回之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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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退件交換:係指參加單位提出代收或代付案件交易未成功之ACH資料,經本所分類、結算後,由原提出參加單位提回之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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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單位之資格) |
| 三、 |
已參加本所總所及各分所票據交換之金融機構,為當然參加單位。
非前項之金融機構申請參加ACH,應繳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及經濟部或相關單位之證明文件,經本所審查合格後,成為參加單位。
前二項之參加單位,其分支機構亦應成為參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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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時程及方式) |
| 四、 |
ACH之交換時程及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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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連線單位應於本所規定時間內,將提示(或退件)交換資料送交本所處理,並提回交換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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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非連線單位應於前款規定時間前三十分鐘,將提示(或退件)交換資料傳真至本所,由本所代為提出交換;其提回交換資料,由本所傳真送交該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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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參加單位不論有無提示交換資料,均應提回該單位之交換資料。 |
| ( |
結算及清算時程) |
| 五、 |
ACH之結算及清算時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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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代收案件 代收案件於提示交換當日辦理結算,於次一營業日辦理清算;其退件交換,於提示交換日之次一營業日辦理結算及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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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代付案件 代付案件於提示交換當日辦理結算及清算;其退件交換,於提示交換日之次一營業日辦理結算及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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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清算) |
| 六、 |
ACH之提示及退件交換差額,併同票據退票交換差額在中央銀行清算。但參加單位未在中央銀行設立存款準備金帳戶者,應委託其存款準備金收管銀行代理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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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範) |
| 七、 |
辦理ACH之相關作業規範,由本所與參加單位共同訂定。
辦理ACH有關各方之權利義務,除依本要點規定外,悉依本所票據交換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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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程序) |
| 八、 |
本要點經洽商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