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依據) |
| 一、 |
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舖設有利電腦處理交換票據之環境,提昇票據資料處理之效率及正確性,以確保存戶權益,依據「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 |
票據形式劃一為橫式,並在各種票據正面下方留出10/16英吋空白區域(即磁碼區域),供列出以磁性墨水字體(Magnetic Ink Character Recognition , MICR)打印之票據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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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票據之顏色、底紋與金融業者企業標記由各金融業者自行決定,但應選擇清淡之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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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紙質採用MICR用紙,其厚度為0.115mm+- 0.010 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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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詳細資料請參照本所編印之「磁性墨水字體票據介紹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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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規格) |
| 三、 |
一般支票、銀行擔當付款本票及匯票(包括匯款支票),劃一尺度為84 mm ×17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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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磁碼區域列印資料之內容) |
| 四、 |
票據下方之磁碼區域,統一使用「E-13 B」磁碼字型打印票據資料,共包含下列六項,自左而右依序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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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票據號碼:共7位數字,未滿者其前補「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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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交換所及金融業者代號:共9位數字,首兩位為付款金融業者所屬之當地本所總、分所代號,後七位為付款金融業者代號(前三碼為付款金融業者總行代號,次三碼為分支機構代號,最末一碼為檢查碼)。本所總、分所代號對照表請參附件1,金融業者總分支機構代號請向
金融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申報取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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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票據種類:共2位數字(各種票據代號請參照「磁性墨水字體票據介紹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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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發票人帳號:共9位數字,未滿者於前補「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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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到期日(支票為發票日):共5位數字,首一位為民國年之個位數,其後四位依次為月、日各兩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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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票據金額:共10位數字,未滿者於前補「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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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者發放存戶使用之票據,其磁碼區域應已印妥該票據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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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行處印妥付款金融業者代號) |
| 五、 |
為使持票人得以票據上之付款行金融代號及帳號辦理發票人票據信用查詢,以提高票信查詢之方便性,金融業者不論是否已屬電腦交換作業地區,均應於付款行處加印金融業者代號(含交換所代碼2位數字,共9位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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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支票之票據要項印刷位置) |
| 六、 |
一般支票之票據要項印刷位置如附件2,相關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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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右上角為付款行之交換號碼,其左側並列為票據號碼、帳號、發票日三者,但三者間之先後位置,可由各金融業者自行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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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款人、大寫金額、小寫金額、發票人簽章所在位置不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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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項目之位置可隨各金融業者需要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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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禁止背書轉讓」及「認證欄」由各金融業者自行決定是否印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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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對照支票之票據要項印刷位置,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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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擔當付款本票之票據要項印刷位置) |
| 七、 |
銀行擔當付款本票之票據要項印刷位置如附件3,相關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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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右上角為付款行之交換號碼,其左側並列為票據號碼、帳號、到期日三者,但三者間之先後位置,可由各金融業者自行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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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發票日、受款人、大寫金額、小寫金額、發票人簽章所在位置不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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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項目之位置可隨各金融業者需要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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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禁止背書轉讓」及「認證欄」由各金融業者自行決定是否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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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票之票據要項印刷位置) |
| 八、 |
匯票(包括匯款支票)之票據要項印刷位置如附件4,相關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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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右側為承兌區。票據號碼、帳號、到期日三者並列於該區以外位置之右上方,但三者間之先後位置,可由各金融業者自行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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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發票日、受款人、大寫金額、小寫金額、發票人簽章所在位置不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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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項目之位置可隨各金融業者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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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英文表示之票面日期) |
| 九、 |
票面日期(DATE)以英文表示者,應依本國年月日之序位,加印「YEAR」、「MONTH」、「DAY」字樣,以便認定票據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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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背面加印事項) |
| 十、 |
金融業者發給存戶使用之票據,應劃出裝釘線,並在背面距離底邊10/16英吋以上之空白處,自左而右分成三區,每區以橫式文字加印如下事項(參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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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閱讀分類機專用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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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左右寬度至少4.2公分之區域,供票據分類處理機加蓋處理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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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示人背書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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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印14欄位之「提示人(行)存款帳號或代號」及2欄位之「外埠託收單位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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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持票人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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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載明受款人之票據,必須由受款人在票據背面簽章(即背書),簽章應力求清晰,並應與本票據所載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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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限由受款人背書,勿再加其他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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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票據送存銀行,應俟票款被收妥入帳後,方可抵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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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票據請勿摺疊、撕裂、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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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簿本封面加印事項) |
| 十一、 |
為使發票人提高警覺,免遭拒絕往來通報,維護自身票據信譽,發票行應於票據簿本封頁,加印「敬請存戶注意事項」,其參考文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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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當您開發票據時,務請仔細計算一下您的存款餘額,或與銀行約定的透支額度,是否足夠支付,以免因存款不足而發生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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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您託銀行代收的票據,要等到收妥方能計入存款餘額,不要憑您預期可收的款項先開票據,以防預期款項沒有收妥而存款不足發生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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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請注意!如果您在一年內所發生的退票未辦理清償註記達3張,依規定將被通報為拒絕往來戶,所以退票後請速洽往來銀行辦理註記手續,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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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橫式文字自左而右書寫) |
| 十二、 |
配合行政院公文橫式書寫方案,票據正、背面橫式書寫之文字,應自左而右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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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審核人員之序位) |
| 十三、 |
票據上印載之各級審核人員職稱,宜依職務由小而大、自上而下排列,各金融業者得斟酌實際情形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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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與修正程序) |
| 十四、 |
本注意事項經洽商本所總所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銀行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