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新 制 |
舊 制 |
依 據 |
以存戶與金融業者間,以及票據交換所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予以規範。 |
以行政命令規定。 |
退票註銷(註記)期限 |
退票後三年內清償者,均可由票交所註記其日期,但不註銷其紀錄。註記之資料,可提供查詢。 |
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者,可由票交所註銷其紀錄。已註銷之退票紀錄,不提供查詢。 |
應向票交所辦理註銷(註記)之退票理由 |
存款不足、簽章不符、擅指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
存款不足、簽章不符。 |
備付退票款保留期間 |
備付款留存帳上自退票日起算未滿三年而動用者,列入拒絕往來張數計算。 |
備付款留存帳上自退票日起算未滿一年而動用者,列入拒絕往來張數計算。 |
拒絕往來通知方式 |
各金融業者以電子媒體提回拒絕往來資料。將當週拒絕往來資料上台北票交所網站,免費提供查詢。 |
拒絕往來資料登載於經中央銀行核定之日報。 |
拒絕往來期間 |
自票交所通報日起算一律三年。 |
自票交所公告日起算,分三年、六年或永久。 |
暫予恢復往來戶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
自票交所再通報日起算重予拒絕往來三年。 |
應重予拒絕往來,拒絕往來期間為自原拒絕往來日起算六年。 |
解除拒絕往來之條件 |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或屆滿前,將構成拒絕及其後所發生之退票全部辦妥清償註記,主動解除,並均得申請恢復往來。 |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主動解除,得申請恢復往來。 |
票信查詢方式 |
書面、網路、語音。 |
書面。 |
票信查詢內容 |
書面、網路查詢,除提供被查詢者三年內列管的退票資料,也可提供清償註記及退票明細。語音查詢則提供有無拒絕往來及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與清償註記之張數。 |
提供有無拒絕往來及最近一年內未經註銷之退票張數。 |
新增網站免費查詢項目 |
掛失止付票據資料、撤銷付款委託票據資料及冒名戶資料之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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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新制實施,存戶須注意事項:
一 、票信管理新制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請詳閱「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之內容。
三、 接獲往來金融業者通知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時,應於到達日起一個月內回復,以避免逾期被終止契約。
四、簽發票據應注意帳上餘額,以避免發生退票,影響票信。
五、發生退票後,儘速清償票款申請註記,以表明票信狀況有改善。
六、如有不明瞭事項,請參閱「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或以電話與本行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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