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建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組織型態歸類說明 |
鑒於金融業者於提供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或填寫退票理由單時,常將組織型態誤植,除影響票信資料之正確性外,亦造成金融業者與本所間耗費鉅大之人力物力在追查、確認、更正該等資料。故特將本所現行對組織型態之歸類詳加說明,俾減少錯誤,提高建檔效率。
支票存款戶之組織型態可分為自然人及法人兩大類 (請參考附件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組織型態圖表)。
一、自然人:
(一) 個人 持身分證以個人名義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又可分
1個人戶 單一個人開立之支票存款戶,例如張三,其組織型態為「1」。建檔所須資料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
2 聯名戶 二人以上之個人共同開立支票存款戶,例如張三、李四,其組織型態為「7」。建檔所須資料與個人戶同。
(二) 獨資戶 即個人以非法人行號之負責人名義開立支票存款戶,例如大同商行張三,其組織型態為「2」。至以非法人團體負責人名義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其組織型態比照獨資戶辦理,例如松山慈惠堂張三。建檔所須資料為戶名、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非法人團體為稽徵機關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出生日。其作業及認定標準如下:
1依本所現行之作業規定,獨資戶與個人戶之退票資料採合併計算。在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報奉財政部92、3、4台財融(一)字第0921000103號函准予備查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二點第三項『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行號或團體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之規定下,為能將個人戶與獨資戶之退票明細資料加以區分,在辦理獨資戶建檔時,雖以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仍須提供獨資戶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方為完備。
2至獨資戶戶名之書寫方式,依中央銀行業務局七七、三、二一(七七)台央業字第一四八號函「退票理由單之戶名及負責人姓名欄之填寫,應將法人存戶之戶名及負責人姓名上下列記,戶名應記法人登記或立案之全名;非法人存戶之戶名及負責人姓名,應連續列記。」之解釋,獨資戶戶名之書寫應將獨資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連續列記,例如大同商行張三。
3個人開立二個或數個以上不同之獨資戶時,其所有退票資料依中央銀行業務局六三、七、一0(六三)台央業字第八七八號函規定均合併計算。
例:大同商行張三
中大商行張三
大大商行張三
此三戶獨資戶若發生退票,其退票資料將合併計算。
4同一獨資戶經由不同負責人經營時,其退票明細則依負責人之不同而分別與該負責人本人之退票合併計算。至獨資戶之票信問題,本所目前將此部分以重號方式處理,不予歸戶合併,但彙整一處供以獨資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查詢票信時,便於內部做進一步查詢參考之用。
例:大同商行張三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00123456780
大同商行李四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00123456781
大同商行王五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00123456782
5外商在台辦事處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依「財政部金融局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融局(一)字第八五一二○六六六號書函復巴哈馬商雅仕高(遠東)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之解釋,外商在台辦事處係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自應適用「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二點第三項之規定,以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可將辦事處名稱並列於戶名內,例如巴哈馬商雅仕高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博瑞格。
6依「財政部金融局八十八、八、二十七台融局(一)第八八七四三四七○號函復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之解釋,有鑑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委員會僅具當事人能力並不具法人人格,在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時,必須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負責人名義開戶,唯該委員會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例如台北芳鄰大廈管理委員會周美麗。
7按人民團體若未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依民法第三十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即無獨立之人格。故獅子會、寺廟‥‥‥等團體單位,若未向當地地方法院申請財團或社團法人登記者,其組織型態應為「2」比照獨資戶辦理。
8歸類為「2」之獨資戶及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之取得,係由各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各地稅捐稽徵處核定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 合夥戶之處理方式與獨資戶同,但其組織型態為「3」,且
1各地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組織型態應載明為「合夥」;
2依中央銀行業務局(九十)台央業字第○二○○五二四八五號函之說明,對於非法人「祭祀公業」設有管理人存戶發生退票時,退票理由單組織型態欄可填載「3」合夥戶。
二、法人:
(一) 公司戶 為依公司法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法人憑公司證照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其組織型態為「4」。建檔所須資料為戶名、負責人姓名、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出生日。公司戶統一編號之取得,係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之公司統一編號。
(二) 其他 為非營利法人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例如人民團體之社團法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已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則其組織型態應為「5」其他法人戶。建檔所須資料為戶名、負責人姓名、稽徵機關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出生日。其認定標準如下:
1公法人 即依據國家公法設立之法人,如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以及公立學校等。
2私法人 即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等。
(1)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2)該法人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登記證書或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證書。
(3)依其他法律,如銀行法、農會法、工會法、漁會法、工業團體法····等成立之法人。
3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外國在台機構。